《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为进一步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2020年6月9日
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工作机制,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质量稳定就业,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第三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贯彻“需求导向、就业牵引、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分层次组织开展,形成从职业技能培训到稳定就业的培训链路。
第二章 培训需求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发布《河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征集专业(工种)参考目录》。每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1)。第五条 每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接收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逐级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需求统计表》(附件2)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三章 培训专业
第六条 按照自上而下统筹办班的方法,逐级确定培训专业及班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协调全省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协调落实稀缺性、高端性、科技含量高的专业培训;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范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协调落实县(市、区)报名人数少、技术层次高的专业培训及新兴职业培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加全省、全市范围内的专业培训,具体落实除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培训以外的具有地域特色,实用性、普适性培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暂无承训能力的,可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组织。鼓励采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组织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省市举办的培训班参训合格学员就业率应不低于90%。第七条 全省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汇总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明确省级培训的专业并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设区市、雄安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明确培训专业后20个工作日内,明确本级承训的专业并通知所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四章 承训机构
第八条 承训机构包括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基地、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九条 申请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能提供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三)遵守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内容完善,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等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四)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高。(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衔接的就业渠道。第十条 在机构选用中,贯彻就业优先原则,对有优质就业岗位的优先选用。为确保培训质量,承训机构可以跨区域选用。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举办订单定向定岗培训的,承训机构在培训开展前签定《培训就业承诺书》(附件3)。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指导选定的承训机构按照“具体、明确、真实”的原则,制发招生简章,说明专业设置、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培训时间、就业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第十三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各级培训班招生情况通知到所属每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做好报名收集、身份认定、数据上报、归档备案等工作。第十四条 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本级参训人员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通知有关承训机构。承训机构按招生简章明确事项,及时组织参训学员按规定时限要求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需要派人参加培训机构的开班仪式。第十五条 理论教学以集中授课为主,经委托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网络教学的方式组织。实习实训集中组织。
第六章 培训监管
第十六条 采取组织监管、自我监管、第三方监督三种方式进行监管。(一)组织监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派人适时检查组训情况,每个培训班次抽查不少于三次,培训结束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视组训情况,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情况表》(附件4)。为确保监管效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采取视频监控、生物识别签到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二)自我监管。每日授课前,承训机构组织参训学员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签到表》(附件5),不能正常参训的,注明原因。(三)第三方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第三方监督方式。严格按照出勤率对学员进行生活补助,对未到训的学员不予补贴各项费用。对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不予结算培训费用,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七章 培训经费
第十七条 中央及省、市、县按政策要求落实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足额专项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费用,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结算。第十九条 省市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由退役士兵本人垫付,培训结束后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承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不超过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标准报销。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将钱款交付退役军人,由本人签字领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八章 培训评估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参训学员,填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表》(附件6),对本次培训情况进行整体评估。第二十一条 采取自我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员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评估。承训机构负责跟踪了解学员一年内就业状况,包括就业单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每半年统计一次,并填写《就业状态情况统计表》(附件7),及时向委托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反馈情况随机抽查参训学员的就业状况,按有关规定对学员稳定就业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二条 承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予选用:(一)培训调查满意率不达标的;(二)未严格履行培训协议的;(三)教学质量低,学员就业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四)存在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五)其他影响承训工作的情形。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四条 承训机构存在违犯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培训机构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将培训任务转包他人、严重虚假宣传等情形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承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参训学员经查实在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培训费用不予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点击下载】1:河北省年度退役军人培训需求调查表2:河北省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需求统计表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就业承诺书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情况表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签到表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表7:(承训机构)年组训学员就业状态情况统计表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